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5843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44916L,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东区10号B栋厂房101号。
法定代表人:任占叶,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4968P,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陈朝静。
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黔0102民初158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称其与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向本院申请解除(2021)黔0102民初15843号之一民事裁定作出的对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首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