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8014号
申请人深圳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爱南路**70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8AU3D。
法定代表人张童。
委托代理人谢伟光,广东森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厂房1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44916L。
法定代表人任占叶。
委托代理人沈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瑞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查封、冻结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435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435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黄伟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