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德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德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584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44916L,地址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东区10号B栋厂房101号。
法定代表人:任占叶,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4968P,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平路30号。
本院审理申请人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912850.74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12850.74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实施其他导致查封、冻结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查封、冻结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经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
如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继续申请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被申请保全人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首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