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5573号
申请人深圳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爱南路262号70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8AU3D。
法定代表人张童。
委托代理人谢伟光,广东森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东区10号B栋厂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44916L。
法定代表人任占叶。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5435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5435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黄伟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