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3868号
原告: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一路11号科陆工业厂区3号厂房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0053X。
法定代表人:桂国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利芬,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德瑞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二期11栋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LRG48。
法定代表人:叶伟。
被告:深圳市信德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东区10号B栋厂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4916L。
法定代表人:任占叶。
原告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瑞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德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鹏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