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36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8AU3D,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爱南路262号70L。
法定代表人:张童。
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44916L,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东区10号B栋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任占叶。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0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254713.02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06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06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