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兆山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兆山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吉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81民初4029号
原告:浙江兆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陈道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昶,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吉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金宇绿岛1幢000102。
法定代表人:陆勤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兆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兆山电器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吉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吉朗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应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的财产在3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兆山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昶,被告吉朗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兆山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吉朗科技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43800元,并支付以63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审理中,原告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2日,吉朗科技公司与兆山电器公司就“川崎春晖密机械公司1.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供配电工程”事项签订《设备供货合同》,合同价款为634000元。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2019年9月10日,兆山电器公司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完成送电。吉朗科技公司却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兆山电器公司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吉朗科技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虽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原告未提交送货的依据,原告实际交付了什么货物被告并不清楚,原告应当提供具体交货的清单,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本案中,原告存在违约,因为本案买卖合同关系和之后的承揽合同关系有关联性,因原告存在违约,就算被告有部分货款未交付,不应当主张违约责任,并且原、被告之间就违约责任的约定偏高,计算违约责任的基础不合理,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原告兆山电器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设备供货合同、补充协议、分布式电源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各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两份。被告吉朗科技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经本院审查,故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2日,吉朗科技公司(甲方)向兆山电器公司(乙方)购买配电箱成套设备,双方就此签订设备供货合同一份,约定了货物数量、单价、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同年8月3日,吉朗科技公司与兆山电器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载明“现因接入方案中变压器容量为2000kVA,乙方应甲方要求做资料时将变压器实际容量1600kVA铭牌修改为2000kVA,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年9月10日,使用原告所供设备的光伏发电项目经国网浙江绍兴市上虞区供电有限公司验收合格,符合并网条件,并已投入运行。
另查明,2019年6月21日,吉朗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90200元,同年10月8日支付货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兆山电器公司与被告吉朗科技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为一年,并确定货款总额的5%计31700元作为质保费,而今质保期未满,故扣除质保费后被告吉朗科技公司尚欠原告兆山电器公司货款312100元。原告诉请从2019年9月17日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合理,但其请求的违约金过高,且被告提出异议,故本院综合考虑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平原则和惩罚性等因素予以酌定。被告辩称中对原告实际交付的货物提出质疑。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收到货物7天内有组织验收的义务,况且设备所用的光伏发电项目已经并网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故本院对该辩述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吉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兆山电器有限公司货款3121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兆山电器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168元(已预交6457元),减半收取计4084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6104元,由原告浙江兆山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104元,被告浙江吉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168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周梦婕
书记员骆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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