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321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兆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2846588X。
法定代表人:陈道华。
被执行人:浙江源控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组织机构代码:MA28999K2。
法定代表人:周乃根。
本院在执行浙江兆山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源控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1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浙江源控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兆山电器有限公司货款3263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08元、执行费394.1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兆山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源控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源控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源控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由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81执32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培洪
审判员 徐龙华
审判员 赵晓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