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42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兆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道华。
被执行人:浙江***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鸿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兆山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681民初1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浙江***睿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含安装款)620万元及违约金45万元,并加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另应承担案件诉讼费34175元,执行费60820.88元。
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街道××路××路××广场××等预售房产,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浙江***睿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睿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81执42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培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