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刘一与林振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1141号
原告:刘一,男,200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曹洪涛,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广明,山东明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振海,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117014。
负责人:赵生传,该公司经理。
被告:烟台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65702912X。
法定代表人:于汉启,总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大厦A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689496818D。
原告刘一与被告林振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烟台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刘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广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