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1民初331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忠,***市井陉新兴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者。
被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井陉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井陉县微水镇微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MAOA63840U。
负责人:高志国。
被告:***中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翟营大街众美凤凰城****楼**903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785709350C。
法定代表人:张东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井陉县分公司、***中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淑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