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井陉县分公司、某某中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1民初331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忠,***市井陉新兴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者。

被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井陉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井陉县微水镇微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MAOA63840U。

负责人:高志国。

被告:***中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翟营大街众美凤凰城****楼**903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785709350C。

法定代表人:张东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井陉县分公司、***中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淑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