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中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石家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井陉县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1民初1557号

原告**,男,35岁,1984年10月26日,汉族,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159××××8675。

被告石家庄中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众美凤凰城****楼**903,联系方式:152××××0810

法定代表人张东星。

被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井陉县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微新路**联系方式:152××××0810、111×××1。

法定代表人高志国。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石家庄中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井陉县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高淑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康卫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1民初1557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身份证号:1404211984××××××××。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忠,石家庄市井陉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井陉县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微新路**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MAOA6384OU。

负责人:高志国。

被告:石家庄中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众美凤凰城****楼**903代码:91130105785709350C。

法定代表人:张东星,该公司经理。

**与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井陉县分公司、石家庄中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

审判员高淑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康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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