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1民初1557号
原告**,男,35岁,1984年10月26日,汉族,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159××××8675。
被告石家庄中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众美凤凰城****楼**903,联系方式:152××××0810
法定代表人张东星。
被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井陉县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微新路**联系方式:152××××0810、111×××1。
法定代表人高志国。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石家庄中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井陉县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高淑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康卫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1民初1557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身份证号:1404211984××××××××。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忠,石家庄市井陉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井陉县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微新路**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MAOA6384OU。
负责人:高志国。
被告:石家庄中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众美凤凰城****楼**903代码:91130105785709350C。
法定代表人:张东星,该公司经理。
**与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井陉县分公司、石家庄中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
审判员高淑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康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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