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1民初1556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忠,***市井陉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井陉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井陉县微水镇微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MAOA63840U。
负责人:高志国。
被告:***中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翟营大街众美凤凰城****楼**903一社会代码:91130105785709350C。
法定代表人:张东星,该公司经理。
***与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井陉县分公司、***中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
审判员 高淑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康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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