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恒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425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伯,蓟州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恒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西路大街西段北侧,金鼎商务中心2号楼519-1室。
法定代表人:卜梦丽,经理。
第三人:天津市蓟州区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卫生局家属楼南。
法定代表人:杨东。
第三人:刘敬惠,女,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天津市蓟州区人民西路大街西段北侧,金鼎商务中心2号楼519-1室。
原告**与被告天津恒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蓟州区光源电力有限公司、刘敬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赵晓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