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9民初12732号
原告:天津恒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西路大街西段北侧金鼎商务中心2号路516-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被告:***。
原告天津恒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恒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恒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