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84民初2218号
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平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雄,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红苑,女,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沪华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陂头吓社区诚光工业园**厂房B)。
法定代表人:郑大克。
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沪华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429元,由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永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嘉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