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10148号
原告:深圳市飞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杨门工业区18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83010Y。
法定代表人:刘特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小秀,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沪华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陂头吓社区诚光工业园A3厂房(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4177P。
法定代表人:郑大克。
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受理原告深圳市飞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沪华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受理上列案件后,原告称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飞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飞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9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晓 光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