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602民初1727号
原告:郑州精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瑞达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053715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科电碳纤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中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2890495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科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号王府*号*号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828674913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郑州精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科电碳纤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科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郑州精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精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以双方正积极协商并有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精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10元减半收取4855元,由原告郑州精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