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91民初193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六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099831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玉梅,女,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第三人:郓城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东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169191025W。
法定代表人:魏天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诉被告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郓城县建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2元,减半收取计28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杨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