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郓城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执异13号
案外人:尹延胜,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东,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郓城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天卿,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尹延胜于2019年5月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尹延胜称,依法解除贵院(2017)鲁0591执272号之二对郓城县建筑公司在xxxx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账户上冻结的200万元养老保障金的冻结措施。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2民初376号调解书,确定了郓城县建筑公司应当支付案外人劳务费和利息共计99万元。郓城县建筑公司拖欠案外人劳务费,2018年11月18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2民初376号调解书已经确定郓城县建筑公司应支付99万元劳务费和利益。该案至今没有得到有效执行,郓城县建筑公司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贵院的冻结措施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贵院在xxxx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账户上冻结的是郓城县建筑公司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200万元。其中包含案外人主张的上述99万元劳务费及利息,该款项是农民工工资,是民工的血汗钱,郓城县建筑公司应当优先予以清偿。因此请求法院解除相应的冻结措施,优先支付案外人的99万元劳务费及逾期履行罚息。三、冻结200万元明显超出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额140万元,违反法律规定。贵院执行案件中执行申请人的执行标的是140万元,而本案共计冻结资金200万元,明显超出执行标的,应当予以纠正。综上理由,请求贵院依法解除(2017)鲁0591执272号之二对郓城县建筑公司养老保障金的冻结措施,并准许优先支付案外人的劳务费。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县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与郓城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鲁059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郓城县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43801.79元。案件受理费17794元,减半收取计8897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郓城县建筑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7)鲁0591执27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郓城县建筑公司在xxx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200万元。
审查中,尹延胜提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2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郓城县建筑公司欠其劳务费及利息99万元,尹延胜起诉郓城县建筑公司,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8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确认。调解书确认达成的协议如下:2018年2月16日前被告郓城县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尹延胜劳务费130000元,2018年5月1日前被告郓城县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尹延胜劳务费800000元和利息60000元。
本院认为,尹延胜提出执行异议是主张对法院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系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因此尹延胜系本案的案外人,本案异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
关于尹延胜主张的郓城县建筑公司欠其劳务费及利息99万元是否享有优先权的问题。本院依法冻结的是郓城县建筑公司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200万元,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由建设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然后拨付给建筑企业、专门用于建筑工人办理劳动保险的资金。尹延胜主张上述养老保障金应优先支付郓城县建筑公司欠其的99万元劳务费及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院冻结数额是否明显超执行标的问题。判决书虽然确定郓城县建筑公司向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数额为1443801.79元,但加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远远高于该数额,且案件并未执结,郓城县建筑公司应支付的数额尚未最终确定。因此,尹延胜主张冻结数额明显超标的,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尹延胜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尹延胜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薛国岳
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
人民陪审员  王立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