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21执保28号
申请人: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振兴路6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予以冻结。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的保全提供保险担保(保单号码:66711128020170000049)。2017年6月22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经本院审查,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鲁0321财保157号民事裁定,并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桓台支行15×××92账号的银行存款6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