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东营高原万邦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91执10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营高原万邦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591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营高原万邦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营东城支行3700×××××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