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91执10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营高原万邦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东营高原万邦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营东城支行3700×××××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370.2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