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996号
原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紫云府小区F-4地块19号楼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宜国,执行董事。
被告:**县鸿鹄非开挖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县仁里集镇李集村.
法定代表人:郭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能电力公司)与被告**县鸿鹄非开挖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鹄机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19422元;2.判令被告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损失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以5194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非开挖管道敷设工程劳务合同》,原告将滨州惠民江山赋小区电力外线地下拉管非开挖管道敷设工程劳务施工发包给被告,被告负责机械设备和地下顶管作业施工。2021年11月25日17时左右,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顶断地下水管,造成附近小区停水和停止供暖;2021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又将地下10Kv高压电缆顶断,造成附近片区大面积停电。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负责修复和赔偿损失,但被告一直不采取措施进行维修恢复,后由原告将被告顶断水管和地下高压电缆进行修复并支出相关费用。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鸿鹄机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不适用约定管辖,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线路管道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本案双方的合同内容为“滨州惠民江山赋电力外线拉管非开挖管道敷设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8条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即由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虽主张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损失赔偿,但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同样应按照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并且本案审理过程中还会涉及“维修费鉴定”“损失鉴定”“工程量鉴定”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鉴定事项,从此角度看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亦更有利于审理。综上,本案是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应按照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舜能电力公司(甲方)与鸿鹄机械公司(乙方)签订的非开挖管道敷设工程劳务合同中约定甲方供应和运输管材,乙方负责保质焊接,乙方负责工管材焊接与拉管施工中所用的机械设备。根据该合同约定,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该劳务合同分包关系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从性质上分析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施工地点为滨州市惠民江山赋小区,故本案应由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县鸿鹄非开挖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学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卉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