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2民初5690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西周小区9号楼6单元4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06116887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