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粤03民终20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11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马山头社区第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85040G。
法定代表人:徐超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晋武,广东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5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超业公司同意于2019年1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肆仟元整(¥154000.00)作为双方间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一切赔偿[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在职期间的所有工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社会保险补缴费费用、住房公积金补缴费用、工资损失等],上述赔偿款超业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收款账号:62×××60,开户行:工商银行观澜支行,户名:***。
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就该案诉争的一切权利义务和双方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即告终结,双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信访、另行提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时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本协议约定自觉遵守。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两份提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出具《民事调解书》事宜,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启荣(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