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8民初86号
原告: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徐超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晋武,广东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刚。
被告:深圳市鼎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吴从双。
原告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3.76元,由原告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温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