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1180号
原告: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马山头社区第五工业区57A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朝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