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3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鹏,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7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超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我司与***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新的证据可证明贺耀根系工地负责人***个人临时雇请,系临时雇用人员,属劳务关系。我司股东***将给***的劳务费注明为“贺耀根工资”,并非劳动合同意义上的工资,只是习惯性采用“工资”字眼。(二)我司和***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应承担***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费。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我司与***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司无须向***支付律师费5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
贺耀根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超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超业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的银行流水表明***长期在深圳居住;一审期间,***能完整陈述其在深圳入职及派往赣州工作的详细过程;***在超业公司赣州中盛隆工地工作,接受超业公司派驻工地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超业公司的股东***向***转帐支付2875元,并注明“贺耀根工资”;可见,***已就其与超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了初步举证,超业公司虽有异议,但在一、二审期间一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推翻,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二审判决采信***的主张,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再审审查期间,超业公司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申请登记表》、记帐凭证等证据,以证明其与***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经查,上述证据产生于本案诉讼之前,为超业公司内部留存资料,不属超业公司因客观原因无法得知或取得的证据,但超业公司在一、二审期间并未提交,亦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超业公司主张其与***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为劳务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超业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闵睿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