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盛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阳信盛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2民初1316号
申请人:山东省阳信盛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工业一路以南、幸福河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0579355959.
被申请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06180314K.
被申请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富路大街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MA3N26FKX6.
本院已受理原告山东省阳信盛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作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7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70000元,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起止日期以法院案件被执行人信息表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