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

莫康生、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04民初1461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被告: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6号2楼。
法定代表人:黄鸿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詹敏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