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3民终7925-7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71554423Q。

法定代表人:朱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原为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6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361X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7925号被上诉人(原审2463号原告):***伦,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7926号被上诉人(原审2464号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未到庭)

7927号被上诉人(原审2466号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7928号被上诉人(原审2459号原告):符元冬,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7929号被上诉人(原审2457号原告):*志兴,男,汉族,1975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

7930号被上诉人(原审2458号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附。

7931号被上诉人(原审2462号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7932号被上诉人(原审2460号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7933号被上诉人(原审2461号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

7934号被上诉人(原审2465号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

7935号被上诉人(原审2467号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以上十一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十一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海石油(大亚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大亚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上杨龙海二路32号景乐园商务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来。

上诉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伦等十一名劳动者、原审被告中海石油(大亚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十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粤1391民初2457-2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中十一位被上诉人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时仲裁请求共六项,但十一位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时诉讼请求共七项,其中新增一项请求为:“六、支付待通知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审新增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一审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一审法院对该请求直接予以处理,违反了仲裁前置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粤1391民初2457-2467号民事判决;

二、本十一案发回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十一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二审免收受理费。

审判长丁晓鹏

审判员钟震强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原一审案号:(2017)粤1391民初2457号

二审案号:(2020)粤13民终7929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3民终7925-7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71554423Q。

法定代表人:朱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原为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6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361X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7925号被上诉人(原审2463号原告):***伦,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7926号被上诉人(原审2464号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未到庭)

7927号被上诉人(原审2466号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7928号被上诉人(原审2459号原告):符元冬,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7929号被上诉人(原审2457号原告):*志兴,男,汉族,1975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

7930号被上诉人(原审2458号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附。

7931号被上诉人(原审2462号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7932号被上诉人(原审2460号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7933号被上诉人(原审2461号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

7934号被上诉人(原审2465号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

7935号被上诉人(原审2467号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以上十一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十一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海石油(大亚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大亚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上杨龙海二路32号景乐园商务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来。

上诉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伦等十一名劳动者、原审被告中海石油(大亚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十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粤1391民初2457-2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中十一位被上诉人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时仲裁请求共六项,但十一位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时诉讼请求共七项,其中新增一项请求为:“六、支付待通知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审新增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一审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一审法院对该请求直接予以处理,违反了仲裁前置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粤1391民初2457-2467号民事判决;

二、本十一案发回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十一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二审免收受理费。

审判长丁晓鹏

审判员钟震强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原一审案号:(2017)粤1391民初2457号

二审案号:(2020)粤13民终7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