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民终4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361X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6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系***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梧桐,北京市盈科(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湛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22)粤0804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提交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方凭证(回单)、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方凭证(进账单)以及《关于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其未逾期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561.71元,本院认为,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8日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该通知书的“交费须知”部分载明“请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使用转账方式交费的单位/个人,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广东省法院诉讼费转账须知’。”、“广东法院诉讼费用转账须知”部分载明“跨行转账。单位/个人均可向上述任何代收银行进行跨行(包括省外异地)转账,请认真填写上述收款银行的账户信息,同时在附言栏填写‘诉讼费’及本通知书17位号码(如:诉讼费+通知书号码),切记提醒划出银行向收款银行发送上附言信息,否则代收银行将因为信息缺失或错误做退款处理。”。也即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应在2022年9月5日前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通过网银向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转账8561.71元,但由于未按照《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的要求填写“缴费通知书号码”而被代收银行因为信息缺失或错误于2022年9月2日做退款处理,并且其在转账后未及时跟进交款是否成功,导致于被退款后的第4天即2022年9月5日再次交费才交费成功,成功交费的时间已超过了法院指定的缴费期间,逾期交费的过错在于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自身因素,因此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主张其未逾期交费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逾期缴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61.7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