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804执12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
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信安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湛江市坡头区福临***酒楼。
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南油二区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迎宾馆大院一号楼一楼。
经营者:**。
被执行人:湛江开发***庄私房菜馆。
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绿华路12号锦绣华景小区17号楼二层203号商铺。
经营者:**有。
被执行人:**有,男,汉族,1995年10月7日出生,住湛江市开发区绿华路12号锦绣华景小区17号楼二层203号商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30日出生,住湛江市坡头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坡头区福临***酒楼、湛江开发***庄私房菜馆、**、**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须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1953118.23元及相关违约金、利息并负担受理费和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部分案款并查封、拍卖了车辆。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湛江市坡头区福临***酒楼、湛江开发***庄私房菜馆、**、**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804执12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
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信安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湛江市坡头区福临***酒楼。
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南油二区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迎宾馆大院一号楼一楼。
经营者:**。
被执行人:湛江开发***庄私房菜馆。
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绿华路12号锦绣华景小区17号楼二层203号商铺。
经营者:**有。
被执行人:**有,男,汉族,1995年10月7日出生,住湛江市开发区绿华路12号锦绣华景小区17号楼二层203号商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30日出生,住湛江市坡头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坡头区福临***酒楼、湛江开发***庄私房菜馆、**、**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须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1953118.23元及相关违约金、利息并负担受理费和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部分案款并查封、拍卖了车辆。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湛江市坡头区福临***酒楼、湛江开发***庄私房菜馆、**、**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