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迅通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力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04民初45424号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货款金额,根据原告提供的2020年6月1日对账单,原告已确认未结算货款为63849.57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合同约定货到后90天结算货款,原告主张从2018年10月18日起计息,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未约定利息标准,本院调整为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迅通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众力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3849.57元,并支付利息(以63849.57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众力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3元(原告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收取786.5元,保全费729.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0.86元,被告负担1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    强
书记员 黎    思 书记员 陈宝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