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4430号
上诉人深圳市迅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9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讯通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6990元。
被上诉人蓉电公司未作答辩。
蓉电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讯通公司支付蓉电公司货款96170.19元及逾期违约金(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12日为836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讯通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迅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蓉电公司支付货款88309.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88309.04元为基数,分段计算:按中国人民锻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蓉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供货合同后,被上诉人于2016年底就已完成了供货义务,但上诉人并未按照约定向被上诉人履行付款义务,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开具发票的最后日期判定上诉人应自开具发票至次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已充分考虑上诉人利益,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699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讯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书记员 魏楚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