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5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迅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光华街社区香山东街1号华侨城东部工业区H2栋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61986A。
法定代表人:王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灿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水荫路泛懋工业区1号厂房A栋(创盛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4804XM。
法定代表人:凌剑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迅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灿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迅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灿阳公司辩称:1.上诉人自己要求被上诉人迟延至2020年5月安排开关抽屉交货;2.货物质量合格,上诉人从未提出质量异议或退货要求,且上诉人已对账并支付了部分货款;3.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交付的低压柜将螺丝放在母排造成安全事故……”完全是扭曲事实。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灿阳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迅通公司向灿阳公司支付货款本金831100元、违约金201360.26元(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2.迅通公司向灿阳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3.迅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主文:一、迅通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灿阳公司支付货款831100元;二、迅通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灿阳公司支付违约金83110元;三、迅通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灿阳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四、驳回灿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71.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71.07元,由灿阳公司负担1340.07元,迅通公司负担10931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1.《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2.《中心天元中区写字楼高低压配电房通电验收移交单》;3.照片。被上诉人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逾期交货且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价款,但上诉人在一审时未应诉答辩,亦未提起反诉,现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出本院不予处理。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违约金、律师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2.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迅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谢颖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