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萨纳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萨纳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168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延涛,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萨纳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青岛软件园4号楼5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1764343K。
法定代表人:马培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靓,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振宇,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萨纳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侯丽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