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4949号
原告:青岛萨纳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青岛软件园11号楼A座611-5。
法定代表人:马培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靓,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龙泰天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2877号中德生态园管委会252。
法定代表人:陈迎东。
第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刘霞凤。
原告青岛萨纳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龙泰天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400000元,承担违约金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应付款之日至款项实际给付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意见,我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标的额超出50万元,不属于我院管辖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李红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