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365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延涛,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萨纳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青岛软件园4号楼5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1764343K。
法定代表人:马培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靓,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振宇,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萨纳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袁 洪 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琤琤书记员敖欣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