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萨纳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青岛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龙泰天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萨纳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泰天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2知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0.00元,执行费7,400.00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青岛龙泰天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4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02执5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