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83民初9551号
原告:苏州索腾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万步路221号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萨纳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青岛软件园4号楼5层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苏州索腾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腾公司)与被告青岛萨纳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纳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18年***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8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索腾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376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5月10日至实际给付期间的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货款金额12376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截止起诉日利息损失为53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订购34台富士康工业平板电脑,总价为1768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预付30%,剩余货款货到后一个月内结清。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开具了相应发票,并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告交付了全部产品。被告仅支付了30%货款,按约定应于2017年5月10日支付的70%余款123760元至今未付。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产品购销合同一份(邮件打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预付30%,剩余货款货到后一个月内结清;
2、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电子发票),证明被告与原告交易货款总额为176800元;
3、企业询证函一份,证明被告确认还欠原告货款123760元。
被告***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订购34台富士康工业平板电脑,总价为1768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预付30%,剩余货款货到后一个月内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4月12日,被告在原告向其发出的询证函上盖章确认,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其尚结欠原告货款共计12376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被告在原告向其发出的询证函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23760元,故对于原告主张该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交货时间,故具体付款时间,本院以被告确认的相应询证函载明的货款结欠截止日为利息损失的起算日,故具体利息损失金额,以1237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萨纳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索腾工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3760元,偿付利息损失(以1237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1441元,由被告青岛萨纳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华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耿灿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