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初1386号
原告:青岛萨纳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靓,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好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趵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萨纳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好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萨纳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好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萨纳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萨纳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好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9元,减半收取4964.5元,由原告青岛萨纳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燕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