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1562号
原告:西安市邦尼翻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毕京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缑雪维,陕西海普睿诚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幸楠,陕西海普睿诚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卫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萍,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市邦尼翻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西安市邦尼翻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市邦尼翻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申国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