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7842号
原告: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营上路**。
法定代表人:丁国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群培,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户籍地在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平,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户籍地在青岛市市**。
被告:和记黄埔地产(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市**延吉路**。
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婧,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年群,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员工,户籍地在青岛市市**。
第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刘家峡路**
负责人:孙旭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玉,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和记黄埔地产(青岛)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梁志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