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5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营上路9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群培,男,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平,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记黄埔地产(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婧,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年群,男,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审第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刘家峡路17号。
负责人:孙旭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发耀,男,汉族,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记黄埔地产(青岛)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6456元,减半收取28228元,由上诉人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则明
审判员 侯 娜
审判员 王昌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 晗
书记员 郑 昭
书记员 于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