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全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5055号之一
原告: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营上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全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绍兴路**A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全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50元,减半收取计5075元,保全费4770元,由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