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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江机实业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北方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鲁民初字第720号
原告深圳市江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北方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春晓
人民陪审员 胡新晓
人民陪审员 李红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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