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执267号
申请人深圳市江机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吉0322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诉讼阶段冻结被执行人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2万元存款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并同意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6)吉0322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卫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