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民初1918号
原告:***,女,汉族,63岁,住四川省绵竹市广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广济镇中新村20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琥,四川**(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56岁,住四川省绵竹市广济镇。
原告***与被告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属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撤诉法定条件,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负担350元,由被告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