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民初1918号 原告:***,女,汉族,63岁,住四川省绵竹市广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广济镇中新村20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琥,四川**(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56岁,住四川省绵竹市广济镇。 原告***与被告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属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撤诉法定条件,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负担350元,由被告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